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 股票简称:商业城 编号:临2011-011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11月24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本公司”)接到股东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创能”)送达的【关于向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书的决定书》的函】(以下简称《函》)。
《函》称,张瑜文先生向琪创能公司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称,张瑜文在2006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通过其控制的“琪创能”等账户通过司法拍卖、间接受让和交易所交易等方式合计持有商业城股份超过5%时,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上海证劵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未通知商业城,未予以公告;同时,在上述账户持有商业城已发行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也未按规定进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张瑜文“是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
《决定书》称,“根据当事人张瑜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张瑜文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函》称,“张瑜文先生表示,接受深圳证监局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商业城申明,在上述问题发生期间,本公司按规定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06 股票简称:商业城 编号:临2011-012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瑜文
先生实际控制商业城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号)已确认张瑜文为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创能公司”)等股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日前,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向琪创能公司发出函询,琪创能公司回复如下:
截止2011年11月24日,张瑜文实际控制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4319860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4.25%,持股人名单及相应股份分别是:
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20907840股。
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22290664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