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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2011-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编号:临2011--031

      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8月23日,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公司拟将所拥有的在浙江诸暨境内的浙越、金三角、银三角、金都、银都五座加油站租赁给对方。2011年11月25日,本公司(或称“甲方”)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销售分公司(或称“乙方”)签订了《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对上述五座加油站的租赁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现将协议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租赁合同对方介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销售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中国石油浙江绍兴地区成品油市场网络开发和营销工作。住所:绍兴市平江路口卧龙路1号裕众大厦;法定代表(负责)人:刘冀。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本公司所属的浙越加油站、金三角加油站、银都加油站、金都加油站、银三角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其中,银都加油站、金都加油站、银三角加油站的整体资产中不包含住宿部分)。

      三、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5年租赁期满后无条件续延20年,租赁期自乙方按协议约定接管加油站之日起计算。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上述五座加油站租赁费合计为23500万元。

      自本合同签订15日内甲方将加油站合法经营所必须的证照移交乙方保管后双方签署“租赁资产交接明细表”,并由乙方派员接管加油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电汇方式向甲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

      (三)其它事项

      1、租赁期内加油站日常经营产生的设备维护、更新以及发生的经营、管理、保险等相关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缴纳上述约定的费用和经营产生的税费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甲方可以代为乙方缴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租赁经营期间,加油站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使用税由甲方承担并负责缴纳。

      3、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加油站合法经营所必须的证照移交乙方保管。上述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计量合格证等。

      4、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将加油站合法经营所必须的经营证照全部变更至乙方指定名下,乙方予以协助,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述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等加油站经营所需的一切经营证照。

      5、在本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或者本合同终止前,乙方应做好将租赁物及时归还给甲方的准备,并在届满前或合同终止前20天内,要求甲方对租赁物进行验收,乙方保证加油站设施设备在归还后2个月内正常使用经营。

      6、由于甲方企业为改制企业,加油站目前员工多为原企业留用员工。为稳定员工队伍,加油站编制内员工除自愿离开以外,均可留在加油站工作,其核定编制额内的员工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暂时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暂时不变,并由甲方继续承担。

      四、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