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1-003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0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429,1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43,610,13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385,539,870.00元。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1]035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开设4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上述三家金融机构及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1 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公司、民生证券、开户银行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0010154500001108,截止2011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103,538,2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钻井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001488508059833333,截止2011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43,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钻井液材料生产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510000010120100361218,截止2011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49,219,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4、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0010154500001116,截止2011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189,782,37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星岩、卢少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向公司和开户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