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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600516 公告编号:2011--50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11年11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51人,代表股份678323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665,628,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48人,代表股份126951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公司董事及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具体内容可详见于2011年7月18日和2011年11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已于2011 年11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表决结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比例(%)反对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比例(%)弃权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通过67777464999.923554230.051935000.03
    2逐项审议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通过67759993899.893319730.053916610.06
    2.02发行股票的方式通过67759723899.893420730.053842610.06
    2.03发行对象通过67758973899.893415730.053922610.06
    2.04认购方式通过67758973899.893415730.053922610.06
    2.05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通过67758973899.893415730.053922610.06
    2.06发行数量通过67759943899.893313730.053927610.06

    2.07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时,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的调整方式通过67759993899.893313730.053922610.06
    2.08限售期通过67759943899.893313730.053927610.06
    2.09上市地点通过67759943899.893313730.053927610.06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通过67762923899.903322730.053620610.05
    2.1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通过67759943899.893313730.053927610.06
    2.1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通过67759943899.893313730.053927610.06
    2.1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通过67759943899.893313730.053927610.06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通过67760903899.892603000.044542340.07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通过67760693899.892603000.044563340.07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通过67760553899.892540000.044640340.07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通过67760803899.892603000.044552340.0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魏彦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