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编号:2011-临046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1月25日以邮件形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为使公司会计估计更符合实际情况,并且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自2011年10月起对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坏账准备计提标准进行变更,内容详见《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临048)
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附件一。
二、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顺利完成,募集资金也已全部到账,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会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霞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见《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执行股东大会授权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结束,公司总股本与注册资本已发生变化,并根据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
四、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要求及广东证监局通知,按照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制度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
五、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湛江冠龙纸业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减少公司全资子公司湛江冠龙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注册资本42,650.09万元,以冲抵其2010年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42,650.09万元。减资完成后,冠龙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减至14,106.73万元,公司仍将持有其100%股权。本次减资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冠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广东冠豪新港印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广东冠豪新港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印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为满足其业务发展,便于开拓市场业务,更好地参与各类竞标业务,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3001万元向新港印务增资,增资后其注册资本为5001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估计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实际情况,变更依据真实、可靠;
3、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变更上述会计估计。
独立董事:陈港、叶林、宋衍蘅、陈伟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1-临047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公司全体监事陈海青、王晓东、葛立红参加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长陈海青先生主持。
一、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并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1、公司本次对会计估计的变更,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公允、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3、监事会一致同意对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
二、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湛江冠龙纸业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减少公司全资子公司湛江冠龙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注册资本42,650.09万元,以冲抵其2010年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42,650.09万元。减资完成后,冠龙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减至14,106.73万元,公司仍将持有其100%股权。本次减资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冠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三、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广东冠豪新港印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广东冠豪新港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印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为满足其业务发展,便于开拓市场业务,更好地参与各类竞标业务,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3001万元向新港印务增资,增资后其注册资本为5001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1-临048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2011年10月1日
2、变更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使公司会计估计更符合实际情况,并且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自2011年10月份起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坏账准备计提标准进行变更。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的变更
调整前:
类 别 | 估计使用年限(年) | 预计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建筑物 | 40 | 10 | 2.25 |
机器设备 | 15 | 10 | 6 |
运输工具 | 6 | 10 | 15 |
办公室设备及其他 | 5 | 10 | 18 |
调整后:
类 别 | 估计使用年限(年) | 预计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建筑物 | 25-40 | 5 | 2.375-3.80 |
机器设备 | 15-25 | 5 | 3.80-6.333 |
运输工具 | 5-20 | 5 | 4.75-19.00 |
办公室设备及其他 | 5-10 | 5 | 9.50-19.00 |
4、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变更
调整前:
账 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3个月以内 | 0 | 3 |
3个月-1年 | 3 | 3 |
1-2年 | 10 | 10 |
2-3年 | 30 | 30 |
3-4年 | 50 | 50 |
4-5年 | 80 | 80 |
5年以上 | 100 | 100 |
调整后:
账 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1-3个月(含3个月,下同) | — | — |
4-12个月 | 5 | 5 |
1-2年 | 10 | 10 |
2-3年 | 20 | 20 |
3年以上 | 50 | 50 |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9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整体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对坏账准备计提标准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坏账风险。
三、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从2011年10月份起执行,不影响2011年1至9月的利润。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后,预计2011年10-12月减少成本费用约90万元、增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3万元,并未对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
本次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对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数将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会议材料,对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估计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实际情况,变更依据真实、可靠;
3、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变更上述会计估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会计估计的变更,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公允、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3、监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1-临049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05号文核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又下简称“公司”)已于2011年11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19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4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2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02.6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1]第100064201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霞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霞山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4157808264,截至2011年11月16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21401040012507,截至2011年11月16日,专户余额为47,405.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616001040009973,截至2011年11月16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双喜、朱明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6、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