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603 公司简称:ST盛达 公告编号:2011-045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吉安中院”)【(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下称“江西生物”)撤回其对本公司、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徐州九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1日,江西生物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向吉安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公司将张掖市天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马生物”)和江西堆花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堆花贸易”)100%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2010年10月11日,吉安中院分别做出【(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公司所持天马生物和堆花贸易的100%股权。公司已于2010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二、本次诉讼裁决和结案情况
原告江西生物于2011年11月22日向吉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吉安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生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近日,吉安中院出具了【(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负担。
2011年11月29日,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公司持有天马生物和堆花贸易100%股权已全部被解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0-5号】 《民事裁定书》 。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