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财经新闻
  • 4:财经海外
  • 5:公司
  • 6:市场
  • 7:互动
  • 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导读
  •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周报表
  •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四十一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亳州丽鹏制盖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
  •  
    2011年12月3日   按日期查找
    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1版: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导读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周报表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四十一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亳州丽鹏制盖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亳州丽鹏制盖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
    2011-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1-39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亳州丽鹏制盖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亳州丽鹏制盖有限公司参与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拍的议案》,同意亳州丽鹏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丽鹏”)参与位于亳州市规划工业路东侧、规划研发路西侧、规划纬一路北侧(土地编号为2011-25)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开竞拍。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竞拍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1年11月10日,亳州丽鹏参与了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竞得编号为2011-25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2011年12月2日亳州丽鹏取得了《成交确认书》,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及成交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如下:

      土地位置:亳阜路东侧、漆园路西侧、谯城变电站以北

      土地面积:56108.4平方米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出让年限:50年

      容积率:大于等于1.0

      建筑密度:大于等于35%

      成交价格:人民币玖佰肆拾伍万元整(小写:¥9,450,000元)

      亳州丽鹏制盖有限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持《成交确认书》与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签订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后及时公告与之相关的事宜。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