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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尚琪
2008年5月10日,文化部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副秘书长吕立新就曾表示,全国人大已将中国艺术品交易立法提上日程。文化部将组织法学界与艺术界的专家,起草讨论相关条例,试运行后由全国人大立法。2010年7月1日,商务部公告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行业标准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拍卖行业恢复发展20多年来第一部行业标准。
尽管相对于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而言相对缓慢,关于艺术品交易立法的问题,毕竟已进入相关部门的视野。日前,艺术品市场上相对混乱的局面,部分原因正是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与空白造成的。而人们最为关注、或许也是问题最为突出的环节,正是艺术品拍卖中的假拍与拍假,这两个问题的背后,隐含着艺术市场的两大根本问题。
假拍行为涉及虚假竞买和秘密购回等不良行为,国际上对此也早就出现了应对方式。以相关法规较为健全的德国为例,其《拍卖人条例》中规定:雇人虚假竞买从而使竞买人出高价的行为无条件地受到严格禁止。而秘密购回指的是某件物品上拍以后,并没有发生实际购买行为,而是通过虚假的口头竞买或者所谓的书面竞买,伪称该拍品已经售出,将其售价公布于众,伪造拍卖价位记录。如果拍卖人参与其中,那么他可能因欺诈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
可能因违反不公平交易法而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这部看似严密的法规存在对于委托人和竞买人限制不足的问题——相关规定并不能防止委托人进行虚假竞买。对委托人的唯一限制,就是佣金和拍卖费,即便是虚假竞买,他也必须支付这部分费用,这在根本上不能杜绝委托人的虚假竞买行为;另外,还有一种在竞买人当中存在的有争议的行为,即竞买联盟,由若干竞买人组成联盟,其中一人作为代表参加拍卖,目的在于以较低价位获得拍品。在德国,这种行为构不成刑法上的欺诈,约束它的或许只有道德而已。
再看看我国在2004年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相应规定:
对于违反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违反第30条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与德国相关法规对比发现,我国对于拍卖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做出刑法上的裁定,无论是哪一方违反拍卖法,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拍卖场上违法违规操作的成本较低。相对于拍场上的天价交易,即便是交纳罚款,违法者的获利也是相当可观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某些人的不良行径。
由此可见,要解决当前中国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假拍问题,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是根本基础,不过,单纯依靠法律并不能杜绝假拍现象。除法律之外,相应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从业者的行业自律与职业操守也必不可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律或许更为重要,至少是当下即可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