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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三普药业 编号:临2011-049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29号文件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589,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69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6,898,8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1月22日全部到位,并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出具苏公W[2011]B11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三方监管协议之甲方)开立了下列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三方监管协议之乙方)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监管协议之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帐户金额(万元)项目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9000000101201002047779,000.00风电、核电与太阳能新能源用特种电缆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840901547400007298,639.3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040101200000006408,000.00
    小计  25,639.37 
    江苏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48065922223015,000.00智能电网超高压电缆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3200161624205250263715,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4084701001000788339,690.92
    小计  39,690.92 
    江苏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64700104000424122,000.00海洋工程及船舶用特种电缆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4084701001000791615,417.88
    小计  27,417.88 
    远东复合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110302872920055893022,000.00高强度节能环保型特种导线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320101417000813919,000.061
    小计  41,000.061 
    远东复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51090239831030310,941.65快速铁路用铜合金接触线项目
    合计  144,689.881 

    二、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风电、核电与太阳能新能源用特种电缆项目、智能电网超高压电缆项目、高强度节能环保型特种导线项目、海洋工程及船舶用特种电缆项目、快速铁路用铜合金接触线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红安、郭丽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十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