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梦洁家纺 股票代码:002397 公告编号:2011-028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08号文《关于核准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万股,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320万股,网上申购定价发行1,28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51.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81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1,503,873.0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64,496,126.93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出具的天职深核字[2010]370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授权董事长姜天武先生代表本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及交行湖南省分行中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5月22日全部签署完成。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的精神,公司在2010年度对发行费用进行了重新确认,将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人民币8,708,425.01元从发行费用中调出,最终确认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2,795,448.0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3,204,551.94元,超募资金410,174,551.94元。
公司已于2011年9月9日将调整出的募集资金转入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开福区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需对经重新确认后新增的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8,708,425.01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董事长姜天武先生代表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已于2011年12月7日签署完成,协议三方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053901040013877 ,截止 2010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肆亿零壹佰肆拾陆万陆仟壹佰贰拾陆元玖角叁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过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1年9月9日,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的精神,甲方将原确认为发行费用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人民币8,708,425.01元转入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须按月(每月3日前)向丙方提供:1、本月该专户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2、上月该专户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施情况的对照说明。如发现该专户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甲方对该专户募集资金的支取。甲方募集资金如果以存单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健、崔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丙方签字确认;丙方签字确认前,甲方不得继续从专户支取募集资金。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