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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011年付息公告
    2011-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1-045

      债券代码:122060 债券简称:10银鸽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01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0年12月22日发行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1年12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1年12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2010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银鸽债(122060)

      3、发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7年(5+2)期债券,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7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保持不变,票面年利率7.09%;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至2017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

      11、付息日: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1年5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0银鸽债”的票面利率为7.09%。每手“10银鸽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9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12月21日。

      2、本次兑息日:2011年12月2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1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银鸽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注册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银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程志伟

      联系人:张石铭 周永鹏

      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人民东路与东环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395-5615539

      传真:0395-5615583

      邮编: 462000

      互联网网址:www.yinge.com.cn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武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楼

      联系电话:(010)88092288

      传真:(010)88092031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