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授权13派出机构许可事项
2011-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昨日公布第三批获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规定情况除外);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证券变更除外);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根据公告,即日起,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厦门市、四川省、大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重庆市、河北省、宁波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上述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