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1-048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15日上午10:00在天津市河西区梅江蓝水园24号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锦珠女士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6,481,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其中,436,481,707股为有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8%。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参会股东认真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727,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2,7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727,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2,7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727,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2,7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727,000股,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2,7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48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王文姬律师、侯为满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王文姬律师、侯为满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