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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燃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9 股票简称:深圳燃气 编号:临2011-026

      深圳燃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32 号文核准,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03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4,2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0,627,63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 月8 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中审国际验字[2011]0102034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以下单独或合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帐号:757558421032

      2、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帐号:443066010018010127344

      3、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帐号:10850000000233534

      4、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帐号:10850000000233657

      5、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

      帐号:102012516010013251

      6、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帐号:00392518000120109062612

      7、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

      帐号:000120864140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深圳市天然气高压输配系统工程(西气东输二线深圳配套工程)等募集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卫华、刘文宁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本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139 股票简称:深圳燃气 编号:临2011-027

      深圳燃气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发行并公告了发行结果,根据本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及《持续督导协议》,国信证券指定吴卫华先生、刘文宁女士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有关规定,吴卫华先生、刘文宁女士将接替本公司原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徐浪先生、张俊杰先生履行公司的后续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2012年12 月31 日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