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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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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八方面入手促进中国银行业下一步改革
    2011-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与当前国际金融业普遍不景气相比,中国银行业保持了强劲发展势头,但其中的隐忧也不容忽视。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促进中国银行业的下一步改革。

      第一,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是立身之本。中国银行业之所以取得今天的成就,虽然有银行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共同努力,但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以来稳定的国内宏观环境,否则也只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作为下一步的发展,银行业首先要彻底放下自己是“核心”的架子,真正把自己定位于“服务者”角色,甘心做好“绿叶配红花”工作,担当实体经济的助推器和润滑剂。否则,一旦宏观经济出了问题,银行业也只能“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破坏性影响至今还在持续发酵,反证了银行如果不能洁身自好、看管好自己的风险,也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极大破坏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银行风险管理也是在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二,持续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是重要抓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银行股权结构日趋合理,“三会一层”作用日益得到发挥。但是,当前尤要防止“大股东控制”问题卷土重来。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最近几年境外“战投”屡次减持中资银行股权。例如,高盛集团于今年11月9日减持了工行17.52亿H股,美国银行于11月11日和14日协议转让建行104亿H股。虽然“战投”减持本身的负面影响已被锁定,但如果他们抽身以后的“补位”工作主要由同一国有机构投资者完成,就会造成股权结构单一化趋势,从而使过去几年公司治理改革成果付之东流。换句话说,同一国有机构投资者反复“补位”只可临时为之,切忌成为常态。

      第三,“引进来”与“走出去”,“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举是必由之路。加入WTO以来,不管外资是以合作态势(如境外战略投资者),还是以竞争态势(如外资银行子行)进入中国,都使我们有机会与他们“零距离”接触,并由此学习了大量经验,甚至是核心管理技术,使得中国银行业取得长足进步。

      但也必须看到,对外开放发展至今,其对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推动促进作用正在边际效应递减,必须转变思维方式,更主要实施“走出去”战略,即在把“洋老师”请进来教我们之后,还要走出国门四处“取经学艺”,把开放工作提升到一个全新层次。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国力的不断增强,金融业对内开放空间巨大,可逐步对国内各类企业包括民营资本及个人开放金融业务,特别是允许他们成为商业银行的主发起人,这对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将是新一轮的推动。

      第四,审慎推进巴塞尔新协议实施是必然选择。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到2013年,全球金融机构的最低核心资本充足率将提高到7%,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从2016年起,用3年时间逐步达到附加核心资本要求,其附加资本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比例的1%至2.5%。

      一方面,应当看到新监管标准的制定是国际社会对金融危机共同反思的结果,对确保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风险抵御能力曾受国内外各界普遍质疑的中国银行业,新标准的实施不仅是很好的约束,也是一种有效激励。根据有关测算,如果我国大型银行贷款增速维持过去5年14%-15%的水平,并且只通过减少分红来补充资本,那么近5年内大约还有5000亿元左右的资本金缺口。必须以新监管标准的实施为契机,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另一方面,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我们应当保持“前进”的态度,同时防止“冒进”的倾向,特别是资本充足率不宜过于“多多益善”,大大超出国际标准,也不要实施步伐过于超前,过早完成达标任务。另外,资本充足水平的制定,至今无人能够用严密的科学方法论证,反倒是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改和调整,恰恰说明它不过是一种经验的摸索,或者说是制定者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所以,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头脑,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跟踪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审慎评估实施新标准带来的各种影响。

      第五,加强服务外包建设是提升银行自身竞争力的明智之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在节约成本和技术升级的推动下,将服务业务外包(BPO, 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给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并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已经成为银行业应对激烈竞争的有效策略。

      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必须防范由此而来的外包风险。在确定服务外包之前,就要对服务外包带来的战略风险、系统风险等有清晰的认识,制定总体外包计划。在服务外包过程中,也要引入完全竞争或者合约机制等,努力将外包商的风险控制到最低,避免简单“一包了之”。在服务外包之后,还要通过实地现场调查等方式,及时大量了解外包业务准确信息,避免因为信息时滞或失真而导致外包损失。

      第六,建立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是重中之重。随着中资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提高,大家已经把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如何进一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上来。这既需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打造一个完善的内部机制,也需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前,尽管市场退出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退出难”却是不争事实。首先,缺少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在政策不允许金融机构集中破产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停业整顿及撤销关闭的措施由于没有制度安排,清算中遇到的许多问题自然无法解决,如清算主体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如何保护债权人、内外债权人地位平等,最核心的还是在遇到不能全额兑付债务的时候没有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

      其次,政府清算不适合解决资不抵债问题,因为一方面政府作为行使公共权利的行政机关,依靠的是行政权力,容易产生行政干预,同时也难保证处理民事关系的公正;另一方面政府执行的是公共权利,不应承担企业个体经营亏损的责任,用纳税人的钱去代企业偿还债务,政府处于既不能豁免又不能出钱的矛盾之中。

      再次,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而使小额存款人的储蓄缩水,肯定引发矛盾冲突。因此,必须进一步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避免商业银行冒更大风险去经营;必须加快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避免广大中小存款人成为机构倒闭牺牲品;必须加快《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条例》的制定出台,避免破产工作没有政策依据;必须确保各项政策法规协同实施,避免各自为政、各个击破。

      第七,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架构是必要条件。一方面,应当打造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体系。最近几年,银行服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在低端金融服务领域,银行办理业务排大队问题始终没有根本解决;在高端服务领域,一些银行巧立名目、随意收费,或者暗箱操作、误导消费,导致纠纷投诉不断。必须战略性看待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加快完成相关监管部门组建,既要避免公众质疑积聚,造成监管工作被动,也要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正义得到声张。

      另一方面,应当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无缝对接。这些年来,监管部门关注的风险种类不断增加,已经从最开始的三大传统风险(信用、市场、操作)扩展到信息科技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等领域,这本身是监管工作的一大进步。但银行风险种类多得不胜枚举,不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想到哪里,哪里就是主要矛盾。必须高度关注风险分类问题,系统性分清主要风险种类究竟有哪些,该单独列出的要单列,如巴塞尔协议Ⅲ已经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到很高位置,是否可以将主要风险也列为四类?该合并同类项的要合并,如信息科技风险应从属于操作风险。风险归类完成之后,再据此梳理监管架构,完成功能监管部门的成立、撤销或整合工作,如设置信用风险监管部、操作风险监管部、市场风险监管部、流动性风险监管部和其他风险监管部等等,与机构监管部门共同组成恢恢天网。否则不讲章法设立或重组监管架构,只能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第八,务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的突破是发展方向。中国经济发展已经离不开对外开放和贸易往来,同时随着贸易摩擦与日俱增,外需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空间已经十分有限。化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既是我国扩大内需、培育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也是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必然选择,此外还是配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为经济发展寻找新增长点的理性选择。

      从银行监管制度上看,重在加快实施有限牌照制度。我们科学判定一家银行是否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既不取决于规模上是否属于小型机构(如村镇银行),也不取决于成分上是否属于民营银行(主发起人为民间资本),更不取决于地理位置上是否在中西部落后地区,而是要在业务范围上加以限定,要求若干比例(如80%)信贷业务必须面对小微企业,发挥“准入”指挥棒作用。

      从相关政策配合上看,仅仅依赖银行监管部门小企业融资“六项机制”只能杯水车薪,它的问题在于不可能涵盖财税政策等的所有支持性政策,使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商业可持续。有必要加快建立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的“小微企业融资部际联席会议”,综合发挥监管、财税、货币政策、司法、工商、市场、宣传等部门的协同作用,真正推动我国小企业进入黄金发展期。

      (作者系本报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