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虚假证券信息案胜诉(上接1版)
电视台播放诈骗广告
投资者诉虚假证券信息案胜诉
(上接1版)2009年12月23日,陆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6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陆女士胜诉并获赔偿。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民法通则》、《广告法》有关规定,本案中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作为广告发布者,浙江电视广告公司和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未依法查验华天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情况下,发布虚假“财经在线”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均具有过错。陆女士在收看该广告后,拨打广告中的咨询电话,致使被诈骗巨额钱财,三被告应对陆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陆女士未经审慎判断,轻信广告内容,致使本人受骗,亦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赔偿陆女士财产损失及利息的60%,共计29.93万元。
法律专家表示,该案是典型的以电视媒体为广告载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件,本案的判决为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提供了新视角、新途径,对这类非法活动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之外,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广告法》第27条等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类似案件的判决,将促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贯彻落实《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精神,切实承担查验广告单位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为从发布源头上堵住非法证券信息,切实净化资本市场环境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