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2版)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016 | 民生银行 | 1,741,205 | 9,611,451.60 | 3.77 |
2 | 600036 | 招商银行 | 771,556 | 8,533,409.36 | 3.34 |
3 | 600000 | 浦发银行 | 895,600 | 7,648,424.00 | 3.00 |
4 | 600104 | 上海汽车 | 427,900 | 6,837,842.00 | 2.68 |
5 | 601989 | 中国重工 | 625,697 | 6,707,471.84 | 2.63 |
6 | 601727 | 上海电气 | 1,090,638 | 6,587,453.52 | 2.58 |
7 | 000858 | 五 粮 液 | 167,501 | 6,080,286.30 | 2.38 |
8 | 600030 | 中信证券 | 489,100 | 5,502,375.00 | 2.16 |
9 | 600309 | 烟台万华 | 336,042 | 5,346,428.22 | 2.09 |
10 | 600048 | 保利地产 | 574,888 | 5,317,714.00 | 2.08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5月27日公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因违规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等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表示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
1、对于白酒行业及五粮液,本公司研究员自二季度以来一直看好和积极推荐,并有相关的研究报告。
2、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提高、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白酒行业将继续维持高速增长,作为国内最大的白酒生产企业,高端白酒中的代表性企业之一,五粮液公司的投资价值会得到提升,对于该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本基金经过认真研究,做出如下判断:公司自2009年底以来,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进行了很大改进,并使得公司业绩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公司也在2011年5月27日的公告中,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披露。因此,我们审慎地将五粮液在配置上作为组合的阶段性重要投资品种。
3、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00,000.0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3,779.21 |
5 | 应收申购款 | 2,467.43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516,246.64 |
9、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0、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9年11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0.60 | 0.49 | 1.71 | 1.63 | -1.11 | -1.14 |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4.17 | 1.30 | -9.10 | 1.14 | 13.27 | 0.16 |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 -13.25 | 1.05 | -11.78 | 0.94 | -1.47 | 0.11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50万 | 1.5% |
50万≤M<200万 | 1.0% |
200万≤M<500万 | 0.3%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一年 | 0.5% |
一年≤持有期<两年 | 0.25% |
持有期≥两年 | 0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在“重要提示”中,明确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二) 在“三、基金管理人”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基本情况。
(三) 在“四、基金托管人”中,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基本情况。
(四)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相关机构的有关信息。
(五) 在“十 、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相关内容。
(六) 更新了“十一、基金的业绩”的相关内容。
(七) 在“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更新了相关内容。
(八) 在“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中,更新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
十六、 签署日期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于2011年12月14日签署。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