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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拓维信息 股票代码:002261 编号:2011-036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 9 人,实际表决董事 9 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新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自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原《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即终止。

      2、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2月20日

      附件: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结合湖南省证监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现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原第三条为: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现变更为: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获悉重大信息时以及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均负有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原第七条为: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试点的当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现变更为: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或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原第八条为: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现变更为: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或公司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原第十二条为: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变更为: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第十四条为: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现变更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原第十六条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现变更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原第十八条为: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变更为: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