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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1年12月26日暂停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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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持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1-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3 股票简称:上海梅林 编号:临2011-038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持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8日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食品集团”)称将在公告日期12个月内,累计增持不超过本公司股本2%的股份。

      2011年12月20日,本公司接到光明食品集团通知,光明食品集团于2011年12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了本公司股份1,141,215股,自2011年10月18日首次增持起已经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4,671,306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按第一次增持时,公告承诺12个月内累计增持不超过2%的股本为准)总数的1.31%。截至2011年12月20日,光明食品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13,956,777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2.91%。

      特此公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73 股票简称:上海梅林 编号:临2011-039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91号文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2,227,358股,发行价格1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507,609,994.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76,148,324.0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13739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吴国梅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