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5版)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额度上限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首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0% |
2、如达到以上解锁条件但在各解锁期内未解锁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在各解锁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后3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控制权变更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公司分立、合并
公司发生合并、分离事项时,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计划执行。
(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发生降低职务级别的情况,但降职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新岗位职务进行回购调整。
(3)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回购调整。
2、解雇或辞职
(1)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3、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4、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5、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经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视情况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由于上述各项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原则
(一)回购注销调整方法
如出现上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股票及其孳息,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送红股、送现金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调整方式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1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2)/(P1×(1+n2))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注销调整程序
1、香雪制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三)授予日前调整方法
1、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前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K=K0×(1+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K=K0×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1为缩股比例(即1 股香雪制药A 股票缩为n1股股票)
(3)配股
K=K0×P1×(1+n2) ÷(P1+P2×n2)
其中: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前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应的调整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1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1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 股香雪制药A 股票缩为n1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每股不低于1 元。
(4)配股
P=P0×(P1+P2×n2)÷[P1×(1+n2)]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四)授予日前调整方法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本《激励计划》与重大事件的间隔期
1、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6日,不在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30日内;公告日之前30日内,公司未发生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且未对重大事项提出动议。
2、本计划草案披露后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公司承诺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十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授予日前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授予价格之差为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2、禁售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禁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锁日之后的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二)预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单位限制性股票成本,假设以2012年1月1日为授予日计算,假设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为11.18元,限制性股票全部按期解锁,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成本约为2,731万元,该成本将在激励计划各禁售期内确认计入,每年计入的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2年 | 2013年 | |
摊销数额 | 1,912 | 819 |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