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B股 编号:临 2011—024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园公司”)于 2011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2011) 浦民二(商)初字第3744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诉状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本次诉讼有关文书签署日期:
民事裁定书:2011年12月8日(“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详见2011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应诉通知书:2011年12月19日
传票:2011年12月19日
3、诉状等材料送达时间:2011年12月23日
4、案件审理时间:2012年2月2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阴市龙泉净水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
注册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
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环江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姚来祥
被告:竹园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241号168室
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隋塘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沈扬华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污水处理药剂向原告采购,合作供应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协议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人民币550万元作为长期合作运营管理费(即合同保证金),同时为供应污水处理药剂所需的车间设备、酸池、管道等设备及厂区外项目投资人民币20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合作协议》中为保障原告及权益被告承诺如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药剂无法正常供应或被告完全停止采购的,被告在30天退还原告的上述550万合作运营管理费(需按自2005年按合同每履行一年扣除人民币50万元递减归还原告),同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币200万元(以原告已承担设备投资人民币200万元计)。原告先后于2004年12月27日、2005年1月14日支付被告运营管理费合计人民币540万元(另支付10万蒸汽增容费人民币10万元,以被告名义缴纳,发票在被告处),合计原告共计支付被告人民币550万元,并按被告要求承担了200万设备等投资。
后双方在2005年8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双方除对药剂价格进行部分调整外,被告对原告运营管理项目直接投入的750万元资金的返还进行了变更,承诺合作期如原告利益受损,被告按每运营一年抵扣50万元后余款归还原告。
2006年8月1日因被告股权变更被告要求原告重新签订合同,同时对上述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原告运营管理费进行了结转,按已履行两年每年50万元共计扣款人民币100万元,余款650万元结转至双方2006年8月1日签订的新版《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七条被告承诺原告为运营管理项目已直接投资人民币650万元,被告承诺合作期限15年,如遇政府要求被告改变工艺或被告其他原因造成原告药剂无法正常供应或被告完全停止采购的,被告在30天退还原告投资的650万元运营管理费,具体从2007年1月1日起满履行一年扣45万元,退还余款,同时双方合作协议终止。
因药剂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2007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药剂价格进行上调,双方同意自2007年9月执行新价格标准,补充协议中被告对原告损失用两种方式予以补贴,除采取微上调药剂价格外,另对原告的650万运营管理费暂停扣除,时间自2007年至下次调整价格为止。而2007年10月22日以后虽然原告屡次要求上调药剂供应价格但被告一直未同意。
2010年7月被告对原告称因污水处理工艺改变需要(工艺变更为生化处理)不再采购原告的任何药剂,自2010年7月13日开始被告完全停止采购原告的任何药剂。为此,原告诉讼浦东新区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运营管理费(合同保证金)人民币650万元,并承担自2010年8月1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人民币6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进程情况
根据法院通知, 浦东新区法院将于2012年2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相关损益已部分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体现,对竹园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等。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