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大橡塑 编号:临2011—042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809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63元/股。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8,899,000元,募集资金全部存储于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仅用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橡机械”)增资,用于大橡机械的建设项目。截至2011年12月14日,我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全部资金,分别划转至大橡机械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及深圳发展银行大连星海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橡机械将于近期办理完毕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协议银行、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及大橡机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单位:元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丁方 | 入账金额 |
| 公司 | 深圳发展银行大连星海支行 | 申银万国 | 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00.00 |
| 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 申银万国 | 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238,899,000.00 |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公司“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海峰、袁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