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和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1-006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和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保荐机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四家银行于2011年11 月23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2011年11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报刊上刊登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5)。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公司及保荐机构分别与上述四家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将在上述四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
1、公司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574258250644)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万元) | 期限 |
| 定期存单 | 0738215 | 1200 | 2011-12-16~2012-3-16 |
| 合计 | 1200 |
2、公司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75301040010455)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万元) | 期限 |
| 定期存单 | 01-000350299 | 8000 | 2011-12-15~2012-6-15 |
| 合计 | 8000 |
3、公司将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17010100100075824)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万元) | 期限 |
| 定期存单 | 0127384 | 4700 | 2011-12-15~2012-6-15 |
| 合计 | 4700 |
4、公司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17900007910904)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万元) | 期限 |
| 定期存单 | 08409009 | 9000 | 2011-12-15~2012-6-15 |
| 合计 | 9000 |
二、上述定期存单到期后,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续存。如续存的,资金需通过《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支取时,上述款项必须进入前述账户。
三、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协议三方、四方同意:公司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在到期或支取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补充协议中所有的存单不得质押。
四、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执行。
六、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四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