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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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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1-028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在北京现场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12月23日发送各位董事。会议应表决的董事15名,实际出席的董事15名。公司3名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毕为主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及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证局公司字[2011]108号《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作进一步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表决:同意15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建立《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工作。《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表决:同意15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关于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延续使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1号的深圳直升机场及其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241,524.50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塔台、停机坪、候机厅等地面设施。首年度(即2012年度)使用费为人民币500万元。自第二个年度起,每年使用费在上一年度使用费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为上一年度使用费与我国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幅度的乘积,但使用费的增长率最高不得超过5%。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关于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毕为、徐念沙、刘海浬、唐万元、曹竞南、唐岚、栾真军、李桂萍、刘明伟等9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共6名全部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并同意本项议案。公司5名独立董事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经过事前审核《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及相关资料,并询问了解相关事宜,在本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关于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则和要求,于2011年12月31日前负责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等工作。

    表决:同意6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因需要提供公务机临时包机业务的关联企业、包机时间和销售金额等均具有不确定性和临时性等特点,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梳理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通航”)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集团)下属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开展的同类关联交易情况,同意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关联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额预计不超过1,000万元。《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关联交易的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信通航向中信集团下属企业提供公务机临时包机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在开展同类业务时,按照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签署独立协议,确保交易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与中信集团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毕为、徐念沙、刘海浬、唐万元、曹竞南、唐岚、栾真军、李桂萍、刘明伟等9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共6名全部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并同意本议案。公司5名独立董事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事前经审核公司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企业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等资料,并询问了解相关事宜,事前认可本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审议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关联交易的意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表决:同意6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1-02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

    关于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下称“中海直”)签订的《机场使用与服务保障协议》,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基于公司使用深圳直升机场等主要经营场所的重要依赖和不可替代性,为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中海直在原《机场使用与服务保障协议》的基础上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延续使用控股股东中海直深圳直升机场等资产。公司使用控股股东深圳直升机场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与中海直双方将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市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标的是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1号的深圳直升机场及其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241,524.50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塔台、停机坪、候机厅等地面设施。双方经协商同意,标的物首年度(即2012年度)使用费为人民币500万元。自第二个年度起,每年使用费在上一年度使用费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为上一年度使用费与我国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幅度的乘积,但使用费的增长率最高不得超过5%。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自2012年1月1日开始。

    2、公司与中海直的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1.条、10.1.2.条和10.1.3.条的规定,截至2011年11月30日,中海直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共239,572,06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65%,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本次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构成公司与中海直的关联交易。

    3.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与中海直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毕为、徐念沙、刘海浬、唐万元、曹竞南、唐岚、栾真军、李桂萍、刘明伟等9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共6名全部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并同意本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5名独立董事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经事前审核《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及相关资料,并询问了解相关事宜,在本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审议及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中海直的基本情况

    (一)中海直基本情况

    1、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3、控股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海直51.03%的股权。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海直的实际控制人。

    4、法定代表人:窦建中;

    5、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西路188号十九层——二十二层;

    6、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红岭路建设大厦20楼;

    7、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100001094。

    8、主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提供机场设施和地面服务;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能源项目、制造业、旅游业、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投资;资产受托管理;投资、资产重组的咨询;技术转让、服务、咨询;化工材料(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黑色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汽车、摩托车、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纺织品、服装鞋帽的销售。

    9、主要财务数据:目前,中海直的主要业务为提供机场设施和地面服务、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能源项目的投资等,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二)有关历史沿革

    中海直及公司前身为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是为适应80年代初我国大规模开发海洋石油需要,经国务院1981年10月6日常务会议决定,由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海洋直升飞机服务公司的批复》(经防[1982]406号)文批准,以联营方式于1983年4月成立的全国性通用航空公司。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海直51.03%的股权,而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海直的实际控制人。1999年,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国经贸企改[1998]860号)批准,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按照通用航空业务职能与机场有关业务职能分设的原则,股份制改组后与机场业务有关的职能划归存续的中海直,而公司承继从事与海上石油直升机作业服务等通用航空相关的业务。自成立以来,公司与中海直一直签订相关协议,有偿使用深圳直升机场,从而确保了股改前后公司海上石油直升机飞行业务经营的顺利进行。

    基于这一重要的历史沿革,深圳直升机场一直是公司海上石油直升机飞行业务的重要基地,承担60%以上的直升机作业保障任务,是公司目前在南海东部海域和深圳地区从事海上石油直升机飞行服务等通航业务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基地,公司对此项关联交易有着很强的依赖性。现双方签订的《机场使用与服务保障协议》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有必要延续签署相关协议。

    (三)构成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说明

    截至2011年11月30日,中海直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共239,572,06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65%,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因此,本次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海直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海直签订的《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标的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1号的深圳直升机场及其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241,524.50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塔台、停机坪、候机厅等地面设施。其中房屋及构筑物共46项,账面原值22,677,742.90元,账面净值3,144,420.02元;土地使用权1宗,账面值为11,227,090.60元,面积为241,524.50平方米。该关联交易协议标的物属于中海直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等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双方经协商同意,标的物首年度(即2012年度)使用费为人民币500万元。自第二个年度起,每年使用费在上一年度使用费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为上一年度使用费与我国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幅度的乘积,但使用费的增长率最高不得超过5%。以上定价参照了目前市场公允价格,考虑了历史延续和CPI的变动因素确定。

    2、协议有效期:为了确保公司长期稳定使用深圳直升机场等,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3、支付:公司需于每月15日前按《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所定价格支付当月的机场使用费。如下一年度开始支付月度机场使用费时,国家尚未公布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数据,则暂按上年度月度机场使用费标准支付,待国家公布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数据后补齐未支付差额。

    4、中海直的主要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将深圳直升机场许可乙方(公司)使用外,甲方(中海直)不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似的意向、协议或许可。

    5、生效:《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到期后,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如双方因某种原因未及时签订新的协议,则该协议期限将自动延长。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期满后仍将续签,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新的协议。该项交易不会引发中海直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六、本项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供的必要帮助,协议定价基于历史延续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目前市场公允价格及协议有效期内CPI的变动因素。协议年度使用费与2002年签订的《机场使用与服务保障协议》相比略有增长,但增长幅度与同期CPI的变动因素挂钩,且有5%的上限限制,定价合理,对公司经营影响不大。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对此有较强的依赖性。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根据《机场使用与服务保障协议》,2011年度公司向中海直支付协议费用人民币47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5名独立董事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经过事前审核《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及相关资料,并询问了解相关事宜,在本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审议及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我们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法定文件、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经过我们各自独立的审核,事前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该项关联交易在延续以前同类关联交易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前市场价格和CPI的变动因素等确定。年度使用费与2002年签订的《机场使用与服务保障协议》相比略有增长,但增长幅度与同期CPI的变动因素挂钩,且有5%的上限限制,定价合理。协议期限10年符合公司长期稳定使用深圳直升机场的需求。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与中海直有关联关系的9名董事回避表决,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6名全部出席并参加表决,均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项关联交易对公司十分必要,也体现了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对公司的长期稳定支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关于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的意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中国中海直总公司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签订《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的意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1-030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业务背景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通航)需要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等关联企业提供临时公务机包机业务,且与此业务相关的关联企业、包机时间和销售金额等均具有不确定性和临时性等特点,公司董事会经梳理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同类业务的累计交易额,认为有必要对2011年度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的公务机包机业务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信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交易协议并进行日常持续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与中信集团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董事毕为、徐念沙、刘海浬、唐万元、曹竞南、唐岚、栾真军、李桂萍、刘明伟等9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6名全部出席并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成立于1979 年。经过改制重组,其控股的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51.03%的股份。中信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基本信息如下:

    1、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

    2、注册资本:18,370,263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4、主营业务:金融、投资控股、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制造、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工程承包和其他业务等。

    5、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中信集团有净资产1,725 亿元,2010 年度实现净利润334亿元。

    三、预计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的交易额

    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关联企业自2011年1—11月开展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额为778.47万元,占同类业务交易额的 28.39%(未经审计)。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关联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额预计不超过1,000万元。

    四、业务执行情况及定价政策、支付和结算方式、

    1.业务执行情况:公务飞行是在统一的航空安全管制的前提下,由客户确定起飞时间、始达地点、飞行线路,通过专门设计的航空路线,在约定的时间最大限度满足其旅行要求,向旅客提供包机飞行服务。

    2. 定价政策:交易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运营航线所需的成本支出情况(如机场保障费用、燃油费用以及机组人工和食宿费等),并按照市场商业惯例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3. 支付和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惯例确定。

    五、本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公务机包机业务是一项新拓展的业务,客户有限。与中信集团下属企业等关联方开展该项业务,有助于促进公司公务包机服务市场的拓展,增加收入、减轻成本压力,积累经验。本项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各方单独签订服务协议,交易资金支付遵循市场经营原则,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该项业务具有不确定性和临时性且为公司子公司经营,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方及此类交易形成重大依赖。

    六、公司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定期披露相关业务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将在2011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逐项进行披露。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5名独立董事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等,就《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事项,经过事前审核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企业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等资料,并询问了解相关事宜,在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前认可本项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经梳理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同类业务的累计交易额,认为有必要对2011年度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的公务机包机业务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对此,我们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认为议案中预计的2011年度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企业开展的公务机包机业务,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我们各自独立的审核,事前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对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的公务机包机业务金额的预测合理;有关交易执行商业惯例和市场公允价格,并独立签署协议,体现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与中信集团及下属企业有关联关系的9名董事回避表决,应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6名全部出席并全部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1-031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关系变更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接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下称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集团),承继原中信集团(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全部资产、负债、机构和人员,其业务范围保持不变;其注册资本为18,370,263 万元人民币;财政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经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以现有绝大部分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联合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注册资本为1,280亿元人民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股份已于2011年12月27日分别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现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的基本情况

    1、变更后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其联合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51.03%的股权。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

    3、注册资本:18,370,263 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5、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5日);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至2013年04月23日)。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 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和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和分包、咨询服务行业;资产管理;资本运营。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改制前后公司控制关系的变更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改制后,公司控制关系及股权架构变更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的变更情况

    中信集团改制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正在办理其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有关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的变更信息公司将另行披露。

    特此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

    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

    业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等,就《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经过事前审核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通航)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集团)下属企业开展公务机包机业务等资料,并询问了解相关事宜,在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前认可本项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经梳理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同类业务的累计交易额,认为有必要对2011年度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开展的公务机包机业务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对此,我们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认为议案中预计的2011年度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企业开展的公务机包机业务,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我们各自独立的审核,事前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预计发生的中信通航与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的公务机包机业务的金额合理;有关交易执行商业惯例和市场公允价格,并独立签署协议,体现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与中信集团及下属企业有关联的9名董事回避表决,应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6名全部出席并表决,全部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林赵平 、何炬、张建明 、贾庭仁 、李慧蕾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签订

    《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何炬、林赵平、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等,经过事前审核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总公司拟签订的《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及相关资料,并询问了解相关事宜,在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认可本项关联交易。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法定文件、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经过我们各自独立的审核,前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该项关联交易在延续以前同类关联交易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前市场价格和CPI的变动因素等确定。年度使用费与2002年签订的《机场使用与服务保障协议》相比略有增长,但增长幅度与同期CPI的变动因素挂钩,且有5%的限制,定价合理。协议期限10年符合公司长期稳定使用深圳直升机场等的需要。

    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与中海直有关联的9名董事回避表决,应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6名全部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项关联交易对公司十分必要,也体现了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对公司的长期稳定支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公司的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林赵平 、何炬、张建明 、贾庭仁 、李慧蕾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项目201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9,762.83
    负债总额19,041.92
    所有者权益20,720.91
    项目2010年度
    营业收入3,891.16
    利润总额4,820.44
    净利润3,96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