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公告编号:2011-033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2月29日上午10: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东风大道以西鸿利光电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国平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9174.9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以自筹资金投资建设LED产品应用与开发的生产基地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1,7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指派程秉、黄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鸿利光电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