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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1-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1-027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四初字第0562号《民事判决书》,对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和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景达生物”)及相关股东的增资纠纷案(详见2009年11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9-030)进行了民事判决。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9月,公司与景达生物及其原股东毛金武、张翔、长沙高新开发区千度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千度研究所”)、长沙高新开发区三麓医药研究所(以下简称“三麓研究所”)、深圳市融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增资内容详见2008年10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08-030)、《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增资补充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等文件。协议签署后,本公司认为公司在约定的增资先决条件尚未成就的条件下,已经全部履行了增资义务,但是,景达生物及其景达生物原股东未完全履行增资协议中约定的应尽义务,主要为景达生物依约处理与湖南景达制药有限公司(现为康润药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毛金武、张翔、千度研究所、三麓研究所未履行股权质押义务。本公司认为毛金武、张翔、千度研究所、三麓研究所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造成至今未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协议约定本公司在景达生物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及本公司在景达生物相应的权利无法保证。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景达生物及景达生物原股东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案后移交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调整为,请求法院判令:1、毛金武、张翔、千度研究所、三麓研究所履行增资协议;2、毛金武、张翔、千度研究所、三麓研究所立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3、毛金武、张翔、千度研究所、三麓研究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二、判决情况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本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24.18万元。

      为维护本公司利益,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分析,公司就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影响公司2011年度利润24.18万元。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四初字第056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