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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广州控股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2-1号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2年12月21日通过公司指定媒体发出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公告。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5日上午在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6楼召开,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数1,618,142,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8.5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丹地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决议》

      会议以1,618,142,231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1、发行数量: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不超过47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采取分期方式发行。其中,首期发行23.5亿元,剩余规模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具体发行规模授权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会议以1,618,142,231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2、向公司原A股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不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

      会议以1,618,142,231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3、债券期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会议以1,618,142,231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4、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调整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以及未来可能的收购兼并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会议以1,618,142,231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5、本次公司债券采取无担保方式发行。

      会议以1,618,142,231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6、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个月。

      会议以1,618,142,231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三)《关于通过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决议》

      会议以1,618,142,231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四)《关于通过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整体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后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

      会议以1,618,142,231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决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

      采取记名、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白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石本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张定明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白勇先生以1,618,142,231股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石本仁先生以1,618,142,231股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2)穗金鹏股法字第1号),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