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2-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033号)(“通知”)。通知规定2011年12月26日起,在广东、广西两省(区)实行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试点。
这次价格改革试点的总体思路:一是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选取计价基准点和可替代能源品种,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机制。二是以计价基准点价格为基础,考虑天然气市场资源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确定各省(区、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三是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调整;四是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本公司于2012年1月5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企[2011]480号)。依照提高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如下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 征收比率 |
55-60(含) | 20% |
60-65(含) | 25% |
65-70(含) | 30% |
70-75(含) | 35% |
75以上 | 40% |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