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注册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沈朝晖先生,在去年发表过一篇文章,谈国内学界、业界对美国、中国香港市场新股发行“注册制”的误解——这文章来得太晚了,反响又不甚大,导致年历翻篇儿后,还是一大堆“核准改注册”的建议。
很多人认为,注册制没有实质审核,“披露即合规”,权力小门槛低;核准制有实质审核,权力大门槛高。据沈文的考证,这说法不确:其一,美国联邦证交会在判断实质信息与非实质信息的披露中,部分地开展实质审核;其二,美国在州一级层面的证券实质监管,才是联邦证券法披露监管哲学存在的基础。
更令人唏嘘的是,根据沈朝晖的研究,美国各州对证券发行的实质审核原则,首当其冲就是公平,这使得美国的证券发行监管中,“管价格”也是重要一环。
具体来说,“内部人以明显低价拿到股权,州证券监管机关拒绝注册或者附加条件……如果发行人提议的发行价格被州证券监管机构认为过高……有可能导致证券发行被州证券监管机关否决”。
不仅如此,低价发行也受管制,会被监管机关认为对公众投资者不合理、不公平,其出发点是担心过分稀释公众投资。
由此可见,美国的发行监管“集中于不同时间进入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平等交易,着重于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公平,特别是直接保护IPO过程中进入的公众投资者”。
我想,上述讨论对于解决A股面临的一些问题——如创业板造富、PE式腐败等——有一定现实意义。正如诺奖得主阿克洛夫和行为金融学大家希勒在《动物精神》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公平是经济决策中的一个主要动机,且“它同我们对信心的感觉有关,同我们有效地开展协作的能力有关”。
因此,笔者认为,发行监管中的实质性审核,现阶段恐怕还有必要保持,而在说NO的各种原因之中,对公平性的考量仍需加码——尽管要求监管部门判断价格高低未免苛刻,但在审核中,把“直接保护IPO过程中进入的公众投资者”摆在第一位是没有二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