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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天业通联 公告编号:2012-003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68号文核准,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或“天业通联”)于2010年7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57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487.7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090.3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0)第1751号《验资报告》确认。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0]2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文中的规定,公司对发行费用进行了重新确认,将上市过程中的广告费、媒体路演推介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6,537,598.50元从发行费用中调出,增加募集资金净额6,537,598.50元。公司最终确认的发行费用金额为58,339,401.50 元,最终确认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7,440,598.50元。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0-021)以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6日签署的《协议书》之精神,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秦皇岛通联重工车辆有限公司,将原募投项目“铁路桥梁施工起重运输设备产能扩建项目”及“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秦皇岛通联重工车辆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保荐机构和相关银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告编号:2011-048)。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于2012年1月6日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33050073018010022491,截止2012年1月4日,专户余额为79,487,005.8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铁路桥梁施工起重运输设备产能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目的,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晓雷、周晓雷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