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虽不断发展壮大,但仍然发展滞后。截至2010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仅相当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18%。缴费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仅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9%。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第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目前企业和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已经高达28%,负担非常沉重,严重挤压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美国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担的社会保险税(养老、伤残和遗属保险),仅为工资收入的12.4%。如果以此为参照系,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可以大幅降低,这样才能调整养老保障制度结构,从而拓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空间。特别地,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还有助于提升一些效益相对较差的企业及其职工对于企业年金的需求,从而改变目前企业年金市场实际上沦为“富豪俱乐部”以及主要是垄断行业与企业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尴尬局面。
第二,大力推行集合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门槛”较高,不适合中小企业的进入。而集合计划具有行政成本较低(免去了建立单一计划所需要的全部交易成本)、收益率较高(多个企业形成的巨大资产池可拓宽投资范围和选择收益率高的投资工具)、风险低(有利于实现分散化投资)、计划的存续不受单个企业破产的影响(以整个集合计划的存续为存在条件)等优点,非常适合企业生命周期短和员工数量不多的中小企业参加。2011年,人社部已经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产品的设立、运行和监督。因此,今后要大力推行集合计划,促进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广为诟病的企业年金专门为高收入的大型垄断企业服务的现象,体现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开放性和普及性。
第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相关方面对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在税优模式方面,企业年金主管部门认为应该采取后端征税模式(EET),即通过延税型养老金税收模式促进和激发建立企业年金的热情。而财税部门则主张采取前端征税模式(TEE)。在税优比例方面,人社部规定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最高上限为工资的8.33%,但财税部门2008年作出的统一规定是单位缴费可享有4%的税收优惠,2009年上调至5%,职工个人缴费则完全没有税收优惠。由于存在上述分歧,目前实践中形成的格局是雇主缴费前端税优5%,而职工个人缴费则没有任何税优。因此,人社部和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兼顾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以及税收的当期征缴,妥善处理部门博弈以及税制冲突,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完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保驾护航。DC型企业年金理论上的优势在于能够进行有效投资,增加基金积累。因此,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前提是资本市场能够给基金投资带来稳定的较高回报。2011年,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了企业年金投资股票上限(20%)的单一限制,并改为大类产品投资上限(30%)的综合限制,这实际上是赋予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者更大的组合空间。但投资比例的放宽并不能保证基金获得较高的稳定收益,投资收益状况终将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CIS)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朱俊生 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