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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2-00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发出通知,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于2012年1月12日上午10:30时在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半岛凯豪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现场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05,150,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1%。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150,3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20063.38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作为公司生产经营使用。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150,3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对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单项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对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单项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在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含对控股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信托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单项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对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单项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在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三、关于为新安小贷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8,327,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反对股数6,822,5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公司为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不超过6000万元(含 6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担保。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林慧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