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12-002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效东先生
4、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9号(公司305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16日上午9:00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9号(公司305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共代表股份11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125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司聘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志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增补董志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5,00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事项涉及关联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16日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所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1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或公告)。公告中载明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2012年1月16日上午9:00在公司305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1250%,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12年1月9日下午收市后(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以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刘小英 刘小英:
汪少炎:
2012年 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