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追讨房产又受挫
⊙见习记者 郎振 ○编辑 裘海亮
三联商社与原大股东三联集团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
三联商社今日发布公告称,此前对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联集团)越权处置公司中银房产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第169条规定,追究三联集团时任董事长张继升、时任监事会主席韩炳海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当地公安局并没有立案。
早在2011年11月23日,三联商社发布了《关于三联集团越权处置公司中银房产的公告》。根据当时的披露,由于三联集团占用了三联商社的资金,2006年9月19日,三联商社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向证监会上市部提出关于三联集团以资抵债的申请,资产便是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第20层整层房产(面积1030平方米),三联集团以其抵偿对三联商社资金占用款1412.60万元。不过,由于三联集团将上述房产抵偿对三联商社占用款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联集团曾于2006年9月7日出具承诺,将积极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至三联商社名下。但是,2007年三联集团却以房产不允许买卖为由,要求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协议》,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三联集团的诉求。
三联商社今日公告表示,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正式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提交报案材料。2012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历下公安分局下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联商社董秘沈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复议。“公司还将就三联集团违背与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诉讼、继续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积极研究进一步措施,以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三联商社的麻烦还不止于此,据今日另一公告显示,“三联”商标合同纠纷有了终审判决。此前,三联商社曾于2009年4月就“三联”商标合同使用纠纷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第779479号“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被告将该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但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于2011年6月24日一审驳回,后上诉至山东高院。
三联商社今日公告显示,2012年1月18日接山东高院的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公司承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联商社表示,该案诉讼事项仅涉及公司提出的“三联”服务商标所有权转让问题,目前,该案的判决结果并不影响原《商标使用合同》的有效性,法律上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
三联商社董秘沈睿告诉记者,这就意味着“三联”这个商标有三联商社、三联集团等多方在使用,只能这样拖下去,“但是我们的经营状况要明显强于对方,对三联商社持续经营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