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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7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于2012年1月31日上午9:30在上海市松江区松卫北路665号企福天地9楼公司上海行政中心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天星主持了此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369,1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1%。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102,369,1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此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02),及《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义证字[2012]第7号《关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