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烟台万华 股票代码:600309 公告编号:临2012-04号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31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额1,102,089,6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97%,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建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就董事会的各项提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97,277,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02,089,626股的99.56%;反对票4,812,134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为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发行10亿元企业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97,277,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02,089,626股的99.56%;反对票4,812,134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邹大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
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同意将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