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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
    通知债权人第二次公告
    2012-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633 股票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2-00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

      通知债权人第二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本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回购不超过各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10%的本公司H股。根据一般性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可于有关授权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以及在获得有关中国监管机构批准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决定有关回购本公司H股的相关事宜。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H股,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公告:

      自2012年1月16日向本公司债权人发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获得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公告》(首次致债权人公告)后,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首次致债权人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另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另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李红强先生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 以传真方式申报者,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2/2197813

      联系人:李红强先生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