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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年金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2012-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己初具规模,但是建立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比例远低于垄断性行业和高盈利性国企。企业年金在一些国家发展相当普及,已经成为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在中小企业年金制度方面也通过不断的尝试,积累了许多经验,如美国的Keogh计划、SEP计划、SIMPLE IRA计划和SIMPLE401(k)计划,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加拿大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日本的厚生年金和税制合格退休年金计划,以及香港的强积金计划等。这些国家中小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经验和启示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小企业年金之所以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法律对年金增值、缴费年龄和积累年限以及获得分配的具体数目,都做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使得小企业在建立退休金计划时有明确的依据。尤其是小企业工作保护法,对小企业建立养老金计划设计了大量简化条款,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的利益。

      第二,实行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国际上又称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行业企业年金计划)。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以集成信托计划和行业计划为主的香港强积金计划。前者采取集资安排,把不同企业之间的企业年金权益集合起来作投资和管理,以获得到大规模运作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且该计划的成本可以由众多公司或雇员分担,比较经济。后者则专为雇员流动性高的行业(如建筑业、饮食业)的雇员和自雇人士设立的,只要该员工从业的新旧企业都参加了本行的这种企业年金模式,员工在本行业内转换工作单位时无须进行企业年金的转换。这种安排可减少企业员工在同一行业不同企业间转换工作时需要转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

      第三,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助推器。没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年金不会有很大的发展。在美国、日本,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如美国的《小型企业退休计划》规定:雇主在为雇员进行缴费时可以减免缴费的数额;小企业计划的建立,缴费和运行都不必纳税;小企业计划中的资产在其进行投资增值的过程中是免税的。加拿大的注册计划可以合法地减税或免税,但税收豁免额度有一定的限制。日本政府完备了有关退休年金的优惠税制,并创立了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

      通过借鉴上述国际经验,将有助于破解我国中小企业年金的发展困境。我国不仅需要尽快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让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还应根据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设立适合各个行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打破现有国企的行业计划年金的封闭模式,辅之以政府的税收优惠及补贴等政策,才能使我国中小企业年金制度有新的突破和发展。

      (CIS)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