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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2 股票简称:重庆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2-008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否决了《关于免除黄明贵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本次会议召开前新增提案的情况:

      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25%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了新增《关于聘请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21日发出,于2012年2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接待中心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0人,代表股份数26556.59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7%。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否决了《关于免除黄明贵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59.509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2.4834%;反对25875.515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4353%;弃权21.574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81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赞成26552.550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8%;反对0.0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4.03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1%。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董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00132 股票简称:重庆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2-009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治疗用(合成肽)

      乙型肝炎疫苗”研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新药研制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周期长、重大不确定性的特性,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为组长单位的“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疗效及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 II 期临床研究” 按临床试验方案已在各家临床医院完成临床试验,目前正在进行分析总结工作。

      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为组长单位的“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联合恩替卡韦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的疗效及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多中心 II 期临床研究” 正在继续进行中。

      自2012年1月9日发布本项目研究进展公告(临2012-005号)以来,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为组长单位的临床研究和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为组长单位的临床研究没有新的重大进展情况发生,本公司没有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2月7 日

      重 庆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Tianyuan Lawyers Office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天律法意字[2012]03号

      致: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董毅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载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载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25%的股东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在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聘请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该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的资格、提交董事会的时间、以及董事会公告该临时提案的时间,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2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镇恒山东路9号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接待中心召开,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公司董事王克勤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70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265,565,9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受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2年2月2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计票和监票工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2项,与本次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致。

      会议经表决未通过《关于免除黄明贵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 毅

      201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