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暨召开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2-00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暨召开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通知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2月2日向全体董事以书面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2年2月9日以现场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会议应到董事10人,出席董事10人。会议由张志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财务总监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决议
经与会董事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志超先生、梁永祥先生、赵延超先生、王振先生、黄一村先生,孙树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崔树森先生、辛延明先生、王国起先生、王运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当选后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上述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
表决情况:本次董事会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长春市天然气置换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经吉林省发改委核准该项目投资总额为80,731万元,较2011年3月10日公告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减少868万元,系吉林省发改委核减流动资金项868万元所致。募投项目在非公开发行预案董事会审议之前(即2011年3月8日)投入3,278.10万元,调减以募集资金投入长春市天然气置换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的金额3,278.10万元。调整后的长春市天然气置换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的拟用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为77,452.90万元。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总额相应调整为不超过77,452.90万元。
表决情况:本次董事会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三)《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2年2月27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本次董事会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五、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2月27日上午9:00时。
2、股权登记日:2012年2月2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8楼会议室(长春市延安大街421号)。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6、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2年2月20日(星期六)下午3 时闭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2年2月24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异地股东可于2012年2月24日前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公路交通:临近公交车有13路、282路等。
4、联系办法
电话:0431-85954383
传真:0431-85954383
邮编:130021
联系人:赵勇 杨铁松
(四)注意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2月11 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为出席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 | 议 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适用于累计投票制 | ||
(1) | 张志超 | |||
(2) | 梁永祥 | |||
(3) | 赵延超 | |||
(4) | 王 振 | |||
(5) | 黄一村 | |||
(6) | 孙树怀 | |||
(7) | 崔树森 | |||
(8) | 辛延明 | |||
(9) | 王国起 | |||
(10) | 王运阁 | |||
2 |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适用于累计投票制 | ||
(1) | 辛宏志 | |||
(2) | 黄红军 |
注1: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方法如下:
(1)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10。
(2)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将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十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有拥有的总表决票数,否则视为无效。
(3)请在“同意”、“反对”、“弃权”栏中填写投该票的表决权数,如果投该票的表决权数等于委托人的持股数,则亦可直接在该栏内打“√”。多选或不选视为“弃权”处理。
注2: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注3: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受托人后如亲自或委托其他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的,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已做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
附件: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志超: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长春市公用局燃气管理处处长,长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燃气处处长,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梁永祥: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长春市东郊煤气厂财务科长,长春市煤气公司财务处副处长,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长春高祥特种管道有限公司董事,长春燃气(双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延超:男,1953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长春市煤气公司宣传部副部长、企管办主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 振:男,1943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吉林省榆树柴油机厂车间主任,长春市总工会副主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一村:男,1956年出生,能源工程博士,机械工程硕士,暖通工程学士,在职工商管理硕士,新西兰注册工程师并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燃气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城市燃气输配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工程师,天津大学地热研究培训中心工程师、讲师,新西兰国家电力设计总院高级工程师,美国柏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新西兰)高级工程师,香港七星国际集团能源及环保投资项目经理,香港中华煤气国际项目经理,番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孙树怀: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长春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崔树森:男,1953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长春自来水公司经办主任、党委副书记、书记,长春市城市出租车管理处主任;长春公交总公司经理。现任长春公交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辛延明:男,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国营七九三厂副厂长,长春市电子工业局副局长,长春机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长春市企改办副主任,长春市商业资产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春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王国起:男,1960年出生,博士学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培训经理。现任北京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
王运阁:男,1959年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工程师、设计室主任、副院长,辽宁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煤气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城市燃气分会常务理事。现任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院长。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2-002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
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通知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于2012年2月2日向全体监事通过书面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2年2月9日下午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
会议应到监事3人,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辛宏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决议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期满,同意提名辛宏志先生、黄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本次监事会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另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沈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2月11日
附件: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辛宏志:男,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长春市煤气公司工会干事 、团委书记、组织科长、人事科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长春市东郊煤气厂党委书记。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长、工会主席。
黄红军:男,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延吉盛世光华燃气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经理、监事。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沈 彦:男,1957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会计师。曾任长春市煤气公司会计、主管会计,长春市煤气公司站前煤气厂财务科科长,长春市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调度部计划考核主管、机关工会主席。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
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董事候选人张志超先生、梁永祥先生、赵延超先生、王振先生、黄一村先生、孙树怀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4、独立董事候选人崔树森先生、辛延明先生、王国起先生、王运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四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
5、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提案和董事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 10名董事候选人(含 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浚森 李贵贤
郭学贤 夏光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2月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辛延明先生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长期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十多年经济师、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接受过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法律实物高研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熟悉股份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业务,在履行独立董事过程中,能够依法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8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运阁先生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燃气设计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压力管道设计审定人资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8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国起先生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8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崔树森先生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经济学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具备正高级经济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辛延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长期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十多年经济师、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接受过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法律实物高研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熟悉股份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业务,在履行独立董事过程中,能够依法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辛延明
2012年2月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运阁,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除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外,本人未兼任任何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燃气设计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压力管道设计审定人资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运阁
2012年2月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国起,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国起
2012年2月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崔树森,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经济学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具备正高级经济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崔树森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