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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500A定期份额
    折算后复牌首日前收盘价调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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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500A定期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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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为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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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2-011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80号文《关于核准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01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95.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704.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1月12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分别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公司已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02010120190013551,截止 2012 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257,730,006.7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08801040010568,截止 2012 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149,906,850.3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夫西地酸钠原料药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362 000000007633,截止 2012 年2月10日,该专户余额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338,731,371.2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多烯磷脂酰胆碱原料药扩产项目”及其他款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中信证券每次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甘亮、王栋及持续督导专员罗耸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专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