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章程修正案
2012-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二届二次董事会决议附件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经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8万股,于2012年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数额】万元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668万元人民币。 |
| 3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4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6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5 | 第四十五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 第四十五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四人)时; |
| 6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具体地点】。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公告中确定的地点。 |
| 7 | 已删除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