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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型ETF对证券市场有更高要求
    2012-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大贤

      顺应了日益增长的跨境投资需求的ETF是过去二十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我国推出跨境ETF和跨市场ETF,对推动QDII制度建设、推进A、H股的估值接轨都将产生巨大影响。但为避免大的失误,避免引起市场大的波动,仍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未雨绸缪。

      王大贤

      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酝酿多年的跨境ETF近期终于出现了实质性进展。在证监会网站最新公示表中,华夏香港恒生指数ETF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醒目地位列其中。与此同时,跨市场的沪深300ETF也已获得证监会受理,这都预示着跨境和跨市场两大创新型ETF即将破茧而出。

      顾名思义,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跨境ETF则是跟踪境外市场指数而在国内市场上市的ETF产品。顺应了日益增长的跨境投资需求的ETF是过去二十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也是全球增长最快的金融投资工具。ETF投资范围涵盖股票、债券及商品等多个领域,并衍生出了很多交易所交易产品,已成全球证券市场指数化产品的主流。据上海证券的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球共有ETF产品2459只,总资产规模达到1.3万亿美元。在2000年至2010年间,全球ETF总资产以年均35%的增速迅猛发展。在美国,ETF资产规模在2010年底已达9920亿美元,日均交易额411亿美元,是当今全球最大、最活跃的ETF市场。

      跨境ETF推出,对推动我国的QDII制度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有助于推进A、H股的估值接轨;而跨市场ETF则更直接为期现套利带来极大便利,两者都将对今后市场产生巨大影响。这可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以“指数化投资”形式参与QDII的机会,能便捷地投资于境外一篮子证券,提高QDII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此外,跨境ETF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交易,跟踪复制境外股票指数,产品结构简单清晰,投资者很容易了解产品特性及价格变动;境内投资者可以像投资A股一样投资ETF,参与程度较高,可大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基金公司将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汇往境外,也有助于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跨境ETF产品由于有投资对象确定(即挂钩的境外指数成份股),投资组合、比重、资产规模及交易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度较高的特点而易于监管。

      当然,任何硬币都有双面。跨境ETF的推出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也是我国自2007年就提出发展跨境ETF和跨市场ETF直到今天才进入实质性操作的主要原因。比如有可能出现资本大量频繁流出入,冲击国际收支平衡的可能。由于ETF产品是开放申购赎回与买卖的,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或买入。如果完全放开境外ETF产品,就可能导致境内资本过快流出入,导致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又如境外ETF产品的申购与赎回无股票对价。与开放式基金使用现金申购、赎回相比,ETF使用一篮子指数成分股申购、赎回。ETF产品发售时,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对价与股票对价,赎回时,投资者拿到的是相应的股票。但境外ETF产品包含的股票并不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内投资者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股票。再如, ETF产品的发售、申购面临着资金的对外购汇支出,需要有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ETF产品属于我国的境外资产,也需要体现在国际投资头寸表中。还有不可忽视的是,以前由于投资者对QDII境外投资产品与投资方式不够了解,QDII产品亏损较大引发部分投资者的投诉,影响了QDII制度的推进。对于购入成分股的ETF产品,产品投资收益状况投资者比较容易理解。但购买衍生产品追踪指数的ETF产品,就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产品风险教育了。

      现在看来,中登公司在2010年下半年发出“关于跨市场ETF申赎业务方案及接口变更通知”后,跨市场ETF在登记结算配套系统上的障碍已基本扫清。但为避免大的失误,避免引起市场大的波动,笔者以为,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未雨绸缪,早做打算。

      首先,要明确境外ETF产品的申购赎回对价和投资范围。明确规定申购、赎回境外ETF产品只能以人民币为对价,不能以股票为对价。境外ETF产品在发行时,应明确追踪的指数、指数包含的成分股及其比重。对通过衍生产品追踪指数的,也应该公开相应衍生产品的运行机理,并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测试,只有测试合格的投资者才能投资。

      其次,限定ETF产品发行额度,防止资本大量外流。在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基金公司准入的前提下,外汇管理部门应核准基金公司的跨境ETF产品发行额,规定ETF产品应在限额内申购,一旦ETF产品申购额超过核准额,应暂停该产品的申购。限额范围内的申购赎回净额则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备案。外汇局对ETF发行公司的资金结售汇与资金跨境流动进行监测监管,对超过限额的理应及时处理。

      还有,应明确规定基金公司的境内托管机构。跨境ETF发行机构必须在境内委托相关银行作为境内资金托管机构,委托需经过监管部门核准,核准后方可允许托管银行办理投资额度的审批工作。托管人应当监督发行机构的资金汇划行为,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协助监管部门检查发行机构的境外资金运作情况。

      最后,应尽快建立境外ETF产品的流量统计与存量统计制度。ETF在发行后购汇汇出与申购赎回时,应统计在相应的结售汇项目下,申报国际收支。

      在放开次序方面,笔者提议以先放开境内QDII机构发行境外指数型产品为宜。然后,根据QDII投资指数的具体表现再放开境外ETF产品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投资门槛上,可对投资境外ETF产品的投资者设立投资年限和投资金额(比如至少20万元)的要求,并依境外ETF产品发售运营情况逐渐降低初始投资的门槛。在投资范围上,也应要求发售的境外ETF产品须通过买入成分股方式投资,在条件合适时才能放开ETF产品通过挂钩衍生产品方式追踪指数。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