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2月20日上午10点。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
3、召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见证律师事务所: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5、表决方式: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6、债权登记日:2012年2月17日。
7、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及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28,500,61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共2,850,061,000.00元,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71.25%。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债权代理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07长电债”的债券持有人关于变更受托管理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债券共计28,500,61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本期债券面值总额的71.25%;同意的债券共计28,500,61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本期债券面值总额的71.25%;反对的债券共计0张,代表债券面值占本期债券面值总额的0%;弃权的债券共计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本期债券面值总额的0%。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07长电债”债券持有人决议的生效条件,即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07长电债”201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