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营口港 股票代码:600317 编号:临2012-007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2月24日上午9: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宝玉先生。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656,185,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9%。
公司7名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 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6,185,210股;同意656,185,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6,185,210股;同意656,185,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1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3,266,195.01元,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74,780,118.2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结余589,263,295.10元,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为747,749,371.83元。
2011年度拟采用现金方式按每10股派0.5元向公司全体股东派现54,878,581.30元(含税),剩余部分692,870,791.83.53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6,185,210股;同意656,185,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关于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6,185,210股;同意656,185,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5.2011年度财务决算和201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6,185,210股;同意656,185,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关于聘请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6,185,210股;同意656,185,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定价的议案
在表决该议案时,本公司的关联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82,406股;同意1,482,40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关于2012年公司租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57#-60#泊位的议案
在表决该议案时,本公司的关联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82,406股;同意1,482,40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关联交易公告详见2012年1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6,185,210股;同意656,185,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0.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56,185,210股;同意656,185,2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