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5年 证券业准备金仍可税前扣除
2012-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郭一信
延期5年
证券业准备金仍可税前扣除
此前已于2010年底到期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将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
2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政策延期,并规定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六类证券行业准备金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其中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各三种。
证券类准备金中,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部分,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部分,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可扣除。而一般证券公司则依照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国债现货成交金额和不同期限国债回购成交额等不同种类,可从千万分之五到十万分之十二等不同比例提取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上交所和深交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扣除。证券公司则在其营业收入中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税前扣除。
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各类商品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按照各自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税前扣除。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方面,各类期货公司从其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郭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