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2-004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2年2月17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陈黎明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股东大会提名两位董事(增补)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9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提名上述候选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两位候选董事的简历详见本决议附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公司决定于2012年3月16日上午9:00在怀荣宾馆一号会议室(怀化市迎丰西路148号)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曾世民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雷晟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登载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28日
附件:
候选董事简历
曾世民,男,汉族,湖南望城人,1964年10月出生,1983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8年6月任省财政厅外经处正科; 1993年6月任省财政厅远大公司业务经理;1995年10月任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三部经理(正科级);期间1995年10月至1997年2月任新化县财政局副局长;1999年2月任省信托投资公司三部经理(副处级);2002年6月任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正处级);2005年1月任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11年10月任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总裁;2011年10月至今任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世民先生除在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外,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雷晟,男,汉族,长沙市人,1969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92年7月至1993年6月在湖南省证券公司工作,1993年7月至1999年12月在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工作,曾任证券总部电脑部经理及投资部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在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二部工作,2002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财富摩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年11月至今任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雷晟先生除在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外,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2-005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定于2012年3月16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2012年3月16日上午9:00时
(二)会议地点:怀荣宾馆一号会议室(怀化市迎丰西路148号)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五)会议期限:半天
(六)股权登记日:2012年3月9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向股东大会提名两位董事(增补)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补选曾世民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补选雷晟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董事候选人简历已经披露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告中。(备注:上述议案均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决议公告。)
三、出席会议对象:
(一)截至2012年3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荐机构代表
(四)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12年3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3栋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邮编:418009。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人:熊浩龙
联系电话:0745-2828532、2828533
传 真:0745-8689262
电子邮箱:dakangmuyexhl@163.com
联系地址: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3栋
邮编:418009
(二)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自理。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 28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致: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其行使表决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 | 审议事项
| 反对(×) 弃权(Ο) | 表决 (股数) |
1 | 《关于向股东大会提名两位董事(增补)候选人的议案》 | ||
(1) | 《关于补选曾世民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2) | 《关于补选雷晟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备注:累计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权总数:股×2= 票 |
投票说明:
1、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选举实行一股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2名。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2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某一位或两位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某一位或两位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在候选人后面对应的空格内打“√×Ο”,分别表示同意、反对、弃权;如有选择弃权票,那么累积表决总数将相应减少(股×弃票人数)。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向股东大会提名两位董事(增补)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证研讨,现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名曾世民先生、雷晟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本次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材料,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履行董事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我们同意推荐曾世民先生、雷晟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王远明 蔡健龙
邓志辉 杨胜刚
201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