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1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8人,代表公司股份785,783,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公司股份783,454,321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0人,代表公司股份2,328,909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784,733,71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87 %;反对599,989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8%;弃权449,531股,占投票总数比例的0.05%。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身份验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