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明示“避嫌”
⊙记者 晓犁 ○编辑 邱江
四川九洲一则关于定增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透露出监管层进一步提高了对募投资金使用的关注度。
昨日,四川九洲发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从大类上看,这只不过是两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一个是“关于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承诺”;另一个是“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但是,如果细读子项目的话,则透出了很大的不同。
在“关于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承诺”上,四川九洲先是直接明确“一旧一新”两个承诺。“旧承诺”是指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控股股东九洲集团对公司2010年至2012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做出了承诺。“新承诺”则是: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承诺,在业绩承诺履行完毕之前,即2012年,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单独核算。在此基础上,公司进一步确认,其一,公司将对新建项目的产品收入、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对于期间费用则按收入占比进行分摊。 其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对于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出的资金按贷款利率计算(扣除委托贷款所支付的银行手续费)对公司财务费用的影响,对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留存的资金按存款利率计算对财务费用的影响。公司最后表示,2012年,公司将按现有业务,即不考虑募投项目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计算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相应承诺。
至此,四川九洲此番公告的“核心内容”凸显,即新一轮融资项目的实施有可能与前次业绩承诺在时间上有重合的情况,要将这两部分资产实现的业绩分开来“单独核算”,不能搞“偷梁换柱”。
2010年6月,九洲集团对四川湖山(即现在的四川九洲)2010年至2012年盈利补偿作出过保障承诺,即四川九洲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37万元、5217万元、6000万元。如今,公司推出新一轮融资,按照昨天的公告,四川九洲新一轮融资的募投项目如果在2012年产生利润,不能一笔糊涂账似地计入6000万元之中。
此外,“单独核算”还体现在对补充流动资金的管理上。由于四川九洲此次定增募集资金还涉及为两家子公司提供1.19亿元委托贷款,因此,同样对这部分资金也作出了“单独核算”的承诺。
昨日,记者从公司了解到,这两个“单独核算”是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经相关方协商后作出的一种“解决方案”。公司称,定增预案上报后,证监会关注到公司控股股东之前有过盈利预测,而且目前尚未实施完毕,因此,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提出问题反馈给公司。公司随即与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后,推出了解决方案。“据我们所知,这个情况还不是硬性规定。但与此相类似的案子最好都要考虑这一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