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2-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对《托管协议》进行如下变更:
《托管协议》第八条第(一)项第2点,标题变更为“抵销和留置”,内容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表述如下:
“基金托管人对因本协议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所有债务在未得到按时清偿的情况下,拥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应持续至在本协议项下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的债务得以清偿为止。”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修改,自 2012年 3月3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登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021-5108516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日